掘土成金農村社會
「古時候的人說,我要種田,我不要做工,土挖久了就會變成黃金。如果你當工人,今天有得做、明天有得做,但如果連續四、五天你都沒工作,那就什麼都沒有。像我,沒工的時候哪有關係,我還有田勒!有田也比較有底。」從日本時代就在香山耕作的堃泉伯,一生從農的他,對於土地有強烈的情感存在。
在早年的社會,許多農民並沒有自己的田地,須要向地主租賃。每年的收成多數要繳納佃租,再由政府徵收,身為最大勞務者的農民,往往僅能保留小部分農作。經常念茲在茲的,便是希望一生的辛勞能為自己換來幾分田地。
然而,早年農業技術不足,也缺少肥料、農藥。對比今昔,在機械化的現在,一分地平均生產一千多斤稻穀,在五、六十年前,頂多生產三到四百斤,連一半的收成都沒有。即便有肥料也無力負擔,有時一百斤米頂多才能換上一包肥料而已。
雖然生活條件不佳,提及早年時期的農村景象,每位曾下田工作過的老長輩仍悠然神往。他們說,那時請不起工人,也沒有自動機器,所有農事都要一手包辦。如果真的做不來,都用伴工(註1)的方式,今天你家插秧,我家就去幫忙;下次我家收割,你也會無條件協助。農家裡總會有個竹編的提籃,每次農忙時分,婦人會將飯食準備好,直接挑到田埂邊讓大家吃。也因為互助的不成文習慣,整個庄裡人的感情相當緊密。有時土豆採收了,晚上三、五鄰人就坐在大樹下乘涼、剝花生聊天,成為老一輩人的記憶聯結。
內山農人多重分身
香山河川短小,頭前溪發源而下的汀埔、隆恩是僅有圳流,缺少足夠的灌溉水。因此農業發展不如客雅溪以北的新竹平原,農民靠耕作無以維生持家。「香山的農民啊!種田的人不是只做農而已,還有山上的工作,有海裡的。山上的工作是種相思樹嘛!相思樹賣給人去燒煤炭;颱風過後,我們小孩子也是要到海裡撿被浪打散的牡蠣,拿著籃子...」文賢伯的梯田就面對著香山濕地,而從旁側山徑往上到青青草原,他談及以前家中也有少部份田地在這,也是他們伐木燒炭的所在。
不易灌溉的環境,也讓香山許多農民選擇種植甘蔗,以及番薯、樹薯等雜糧作物。從日本時代開始,山頭便以乾作為大宗。香山老農說,小時候新竹糖廠尚在時,他居住的香山坑一帶到處都是蔗田。收成之後多用輕便車(註2)或牛車載到山下,再由五分車(註3)運送糖廠(註4)。當時年紀小頑皮,他會趁著與同伴玩耍的過程,偷偷抽個一支甘蔗來吃,被發現總會挨上一頓打。
在頂寮開設雜貨店,也兼職農務的漢卿伯則說,年輕時黃豆、芝麻、玉米、樹薯等雜糧皆有栽植。「都手工的,要磨粉。磨完還要用水洗,渣還要再濾過,還要泡著水一晚...」繁瑣的作業程序,才能取得樹薯粉末到市場販售。這樣的經歷成為許多靠山農民的共同回想。
工廠包圍下的農地(陸孝文攝) |
困頓難解從農未來
隨著時代推演,經歷「三七五減租」(註5)、「耕者有其田」(註6)與「公地放領」(註7)政策,許多佃農成為自耕農,開始擁有自己的農地,無須再受到地主層層剝削,能盡可能保留大部分田收,增幅糧食生產力,也改善農民生活。
五、六十年代工業起飛,地方綠田漸漸被一間間廠房取代。政策及家族承傳影響,土地變得分割、細碎。即使產量增加,農家的忙碌並沒有替他們帶來高收益,甚至是對等所得。「當時黑白電視機、摩托車一戶一戶開始有了,只有我家始終沒有。連鞋子都捨不得買,一雙穿上好幾年,補補縫縫的...」文賢伯說,所以他小時候最恨的就是種田。成年後顧及父母辛勞,希望幫家裡守住幾分土地,也因為收入無法養家餬口,便兼營車床鐵工;也有農民因為香山工業區發展,為了生活而到玻璃、食品工廠上班,一個月才一、兩萬薪水,卻比務農穩定許多。
民國九十一年,樹下、浸水兩地檢測出達32.7公頃土地,受到重金屬汙染超標,而由市政府發出公文廢止耕種。不按規定而擅自耕作者,最高罰款一百二十萬元。鄰近香山工業區的農業地,由於灌排不分離與工廠廢水偷排,導致土地發生無法挽回的悲劇,隨之地方工廠並未受到任何制裁與懲罰,犧牲掉的則是老實過日不懂抗爭的農民。經過十年光景,期間公部門投入大量經費、人力復耕,至今仍未取得良善成效。
回頭盼望,香山老農多數已無力再做,對於下一代也不願讓他們再跨向如此辛勞的工作。汙染之後,休耕、徵收政策,讓更多農民選擇退出一生所從的務農舞台。或許毀滅農業的,是在外部壓力之下,這些種種賤農的策略及觀點,這些早已迫使他們放棄,為了家庭尋求更好的出路。農耕反而成為一項兼職、興趣,以及長久對於土地情感無法割捨的義務而已。
註1:早年農家人力不足亦無能力延請工人,農忙時總是彼此協助工作,即以工換工之意,但其中更有當時農村左鄰右舍互助之感。
註2:又稱人力車或台車,通常用一片木板,人工推動小型鐵軌上的四輪木板車。木板四周各插一根竹竿,前二根給乘客支撐用,車伕則握住後二根。早年台灣山林、礦場、糖廠普遍使用的交通運輸工具。
註3:臺灣糖業鐵路,簡謂糖鐵,是為配合臺灣糖業需要而興建的專用鐵路。通常以運送原料為主,但亦能載運旅客,曾為臺灣交通主力之一。
註4:舊稱新竹製糖所,原屬於帝國製糖株式會社,興建於1912年,每日從郊區運來市區壓榨,壓榨產量為1,000公噸。於1952年10月30日撤銷關閉。
註5: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註6:1953年臺灣土地改革政策之一。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
註7: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文:沈華葦
圖:沈華葦、陸孝文